郵政法 第17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