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14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第14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