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63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63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