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58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