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55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55條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