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