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研究發展之輔導與獎勵:一、與電信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改善有關之技術或設備。二、與促進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或設備。三、其他有利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技術或設備,應具有實用性或商品化潛力。第一項第三款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應具有可行性與商業化潛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