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產業創新之輔導與獎勵:一、自行或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三、電信產業之創業育成及電信專業人才之培植。四、自行或建立產業合作模式或整合地方資源,建置法定義務以外之高速寬頻網路或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五、其他有關電信產業新技術之應用或服務推廣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