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