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刪除)
- 第29條申請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第六條及第九條所列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 第30條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實車抽驗、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依本辦…
- 第31條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 第32條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型外觀認定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
- 第33條本辦法施行前,原依「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及檢測報告,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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