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型外觀認定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