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