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0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實車抽驗、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審驗機構繳交費用。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