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9條 申請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第六條及第九條所列申請者應檢附文件非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正本資料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