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檢測機構認可 第17條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