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30條 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移送 第30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前項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