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9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