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6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