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條 法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