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誌燈箱、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二、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寬十公分、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紋,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其餘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綠色。
三、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之橫紋。
桿柱表面經鍍鋅處理者,免漆橫紋。
橫紋之寬度為四○公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9條
第199條
第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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