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7條 法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號誌 › 第一節 通則 第197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