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
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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