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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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