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警告燈號,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
本燈號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紅色。
安裝於拒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一二○公分為度。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依左表規定:┌───────┬─────────────┬────────┐│種類│閃光燈號│定光燈號│├───────┼─────────────┼────────┤│鏡面數│單面或雙面├──│├───────┼─────────────┼────────┤│每分鐘閃爍次數│五五-七五│定光│├───────┼─────────────┼────────┤│光度(燭光)│二0-四0│五-一0│├───────┼─────────────┼────────┤│適用地點│用於施工地段起迄點及特別危│用於導向車輛行駛│││險處所││└───────┴─────────────┴────────┘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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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1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錐,設…
- 第14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
- 第143條(刪除)
- 第145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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