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渡口標誌「指6○」,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