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之顏色使用規定如下: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八、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終)點標誌之底色。
九、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十、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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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
- 第13條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
- 第14條標誌得視需要加裝附牌,俾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對於標誌圖案之含義易於瞭解。
- 第15條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
- 第16條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
- 第17條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二、視距受限者。三、…
- 第18條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以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侵入路面上空且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十公分至二公尺為原則,必要…
- 第19條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照明設備一律用…
- 第20條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
- 第21條標誌之有效範圍、限制、遵行時間、加設附牌或附加英文說明,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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