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二、視距受限者。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五、標誌密集之處所。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