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0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行人 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