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2-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32-1條 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