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0-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30-1條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