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