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0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