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66條考驗用車除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下列各款收取考驗車使用…
- 第67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
- 第68條(刪除)
- 第69條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私立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學及教材符合交通部所定基準者,其結業學員得由…
- 第70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
- 第71條(刪除)
- 第73條(刪除)
- 第74條(刪除)
- 第75條汽車駕駛人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一、汽車駕駛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
- 第75-1條汽車駕駛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除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 第7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二、執照失效或…
- 第76-1條汽車駕駛人得自願申請註銷駕駛執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駛執照。但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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