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5-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登記及考驗 第55-2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或受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持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