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5-1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第55-1條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