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3條汽車臨時檢驗之基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車臨時檢驗之基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
- 第39-4條遊覽車客運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遊覽車車輛安全查驗者,應依第三十九條之一實施檢驗,並依下列規定完成查驗及繳交證明…
- 第39-5條古董車申請汽車之專用牌照檢驗、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一、申請專用牌照檢驗:引擎或車身(架)號碼應與…
- 第40條汽車載重噸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一、車重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二、載重(一)原廠車輛說明書上未列載重量,僅列總重量…
- 第41條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
- 第42條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
- 第44條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大型重型機車或駕艙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
- 第45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
- 第46條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
- 第47條汽車之檢驗得委託公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加油站代辦,其辦法另定之。
- 第48條(刪除)
- 第49條汽車檢驗作業程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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