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8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18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買賣試車時。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