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5-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慢車 第115-2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