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5條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駛道路。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
- 第115-2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
- 第116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
- 第117條(刪除)
- 第118條(刪除)
- 第119條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
- 第120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三…
- 第121條(刪除)
- 第122條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二、自行車…
- 第123條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
- 第124條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 第124-1條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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