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3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