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秩序。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別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