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三、水庫集水區之幹線道路。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