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7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擬將專用公路捐贈政府供公眾交通使用時,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核准並完成交接手續後負責養護,同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獎勵之。政府基於公眾交通需要,須接管專用公路時,應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與興建該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協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