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7條 法規: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7條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