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