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6條 法規: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6條 監理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照有關規定審核各項證件齊全者,應即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准予籌設,申請人並應在營業處所辦理商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