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申請人未能取得車行之同意書時,應即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循司法程序辦理。其在調解、和解或起訴程序前所生債權債務糾紛,未同時於調解、和解或訴訟程序中請求或主張者,監理機關得以其無債權債務糾紛,而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