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26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26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