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25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