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24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24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